1、起草起訴狀,其內容有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即證明婚姻關系的材料、感情已經破裂的材料、對方有過錯的材料等,可以自己收集也可以申請法院收集。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一般來說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被告不再中國境內的,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如果符合法律規定,那么法院就會受理,相反法院會駁回。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至少會在開庭3日前告知的。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離婚訴訟。但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正當理由當事人應該到庭,除非向法院提出不出庭的申請,是否容許法院決定。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一、離婚咋樣起訴離婚需要多久
1、離婚起訴的方式:一般情況系,當事人需攜帶起訴訟所需要的證據等材料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如果人民法院是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一般在立案之日起需要六個月的時間,判決生效之后才能離;若是有特殊情況導致延長了的,就可能會超過六個月;如果是適用簡易程序的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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