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主要有: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的當事人,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糾紛,即勞動者與所在單位之間因勞動關系中的權利義務而發生的糾紛。
我國勞動爭議有哪些處理機構
目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主要有: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的當事人,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糾紛,即勞動者與所在單位之間因勞動關系中的權利義務而發生的糾紛。
哪些機構負責處理勞動爭議
(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是指依法成立的行使勞動爭議仲裁權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不滿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仲裁委員會組成人數必須是單數。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2)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指行使審判權的審判機關。勞動爭議案件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受理。
處理勞動爭議的途徑有哪些
途徑如下:協商、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勞動爭議的處理程序有哪些
勞動合同爭議處理程序:(一)調解程序:1、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2、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3、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4、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仲裁程序勞動爭議仲裁仲裁也稱公斷,仲裁作為企業勞動爭議的處理辦法之一,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依法對爭議雙方當事人的爭議案件進行居中公斷的執法行為。仲裁一般要經歷這樣幾個階段:(1)案件受理階段。這一階段包括兩項工作:一是當事人在規定的時效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請求仲裁的書面申請;二是案件受理。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后一段時間內要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2)調查取證階段。調查取證的目的是收集有關證據和材料,查明爭議實施,為下一步的調解或裁決做好準備工作。調查取證工作包括撰寫調查提綱,根據調查提綱進行有針對性的調查取證,核實調查結果和有關證據等。(3)調解階段。仲裁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首先要做調解工作,努力促使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對達成協議的仲裁庭還需制作仲裁調解書。(4)裁決階段。經仲裁庭調解無效或仲裁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調解失敗的,勞動爭議的處理便進入裁決階段。仲裁庭的裁決要通過召開仲裁會議的形式做出。一般要經過庭審調查、雙方辯論和陳述等過程,最后由仲裁員對爭議事實進行充分協商,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裁決。仲裁庭做出裁決后應制作調解裁決書。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規定時間內向法院起訴。(5)調解或裁決的執行階段。仲裁調解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決書在法定起訴期滿后生效。生效后的調解或裁決,當事雙方都應該自覺執行。(三)訴訟程序勞動爭議訴訟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規的程序,以《勞動法》規為依據,按照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1、依照現行法律規定,勞動者主要的法定維權渠道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勞動保障監察程序。2、目前兩個程序都存在各自的不足:(1)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勞動者需出庭舉證、辦理比較繁瑣的仲裁訴訟手續,勞動者常常由于應訴能力不強導致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2)按照勞動監察程序舉報投訴,可以免去出庭應訴之累,成本低,但是由于勞動監察處理該類案件時缺乏司法體系的有力支持,勞動保障監察處理難、執行難現象十分突出。
勞動爭議處理的程序有哪些
解決勞動糾紛有以下幾種方法:1、雙方協商。2、調解。3、申請勞動仲裁。4、向人民法院起訴。 該內容由 蒲能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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