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的法定形式主要包括代書遺囑、自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等。且自然人可按前述形式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繼承開始后,按照遺囑辦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遺囑一般有哪些形式
遺囑形式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這幾種,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繼承開始后,按照遺囑辦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代書遺囑的法定形式
遺囑的法定形式主要包括代書遺囑、自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等。且自然人可按前述形式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繼承開始后,按照遺囑辦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遺囑有幾種形式
立遺囑的內容要符合如下條件:1、遺囑人立遺囑,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遺囑應當能夠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3、遺囑的內容及形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4、立遺囑的內容要符合的其他條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代書遺囑形式欠缺有效力嗎
代書遺囑形式欠缺的一般無效,但是能通過其他證據能夠證實確系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的,應當認定為有效遺囑。代書遺囑是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由見證人代替遺囑人書寫的遺囑。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有哪些區別?
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的區別為:1、概念不同,法定繼承是按法律規定的繼承人范圍、繼承順序和遺產分配原則進行的繼承;遺囑繼承是指按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繼承其遺產所進行的繼承;2、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是根據所有法定繼承人的情況和贍養扶養情況來確定;遺囑繼承人的繼承份額是財產所有人在遺囑中確定?!吨腥A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該內容由 王國強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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