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1、調解: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委員會申請調解。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2、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3、訴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目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八十三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目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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