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認繳的出資,應當在公司章程規定的時間到位。如果股東未按公司章程規定的時間繳納出資的,需要向公司承擔補足出資的責任,并需要向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一、股東出資不足怎么處理
股東出資不足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足額補繳出資責任。即股東未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公司足額補繳。非貨幣出資的差額補足責任。即股東交付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章程所規定價額的,應當由該股東補足其差額。
2、違約賠償責任。即未繳納出資的股東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則應當賠償損失。
3、股權受限責任。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可以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4、對公司債務補充賠償責任。對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公司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其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5、公司其他股東的連帶責任。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要對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連帶繳納或者連帶補足的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該股東追償。
二、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責任方式
如股東未依照章程規定依法繳納出資的法律責任是:
1、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可以要求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補足出資;
2、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可以要求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3、公司債權人可以主張沒有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在未出資的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4、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權等股東權利進行合理的限制;
5、有限責任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未履行出資義務股東的股東資格。
三、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如下:
1、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導致公司喪失獨立法人身份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起人的非貨幣價值顯著低于公司定價額的,由該出資方承擔補足責任,其他設立人承擔連帶責任;
3、其他法律規定。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對公司債務擔責的情形有哪些
1、虛假出資。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2、出資不到位。
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3、抽逃出資。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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