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在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就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就應當立案追訴。當然,這是全國標準。各省高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檢察院還可以共同研究決定在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標準。例如,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檢察院頒發的《關于確定詐騙刑事案件數額標準的通知》,在廣東省內,一類地區包括廣州、深圳、珠海、中山、佛山、東莞六個城市,數額較大的標準是六千元以上,二類地區包括汕頭、韶關、河源、梅州、惠州、汕尾等十五個城市,數額較大的標準是四千元以上。
一、詐騙罪的追訴時效
追訴時效的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究:(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2)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3)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條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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