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取消二孩的社會撫養費和2021年9月9日取消三胎的社會撫養費。從2016年1月1日開始全面放開二胎的政策正式實施,此后出生的第二胎都不再征收社會撫養費(俗稱“罰款”)。多地停收社會撫養費凡是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超生的第二胎,仍舊按照原來的政策征收社會撫養費。這是因為任何方針政策、法律法規都沒有追溯力,只能從正式實施的那一天開始才生效。
社會撫養費是指對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公民,為調整自然資源利用和保護環境,適當補償其對公共社會事業的投資而征收的費用。
社會撫養費是具有補償性和強制性的行政性收費。根據《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公民,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以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基本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基礎。根據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況確定。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有子女的公民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以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基本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基礎。根據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況確定。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于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2001年6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9號公布 根據2004年12月1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二、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2002年8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7號公布)
三、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2009年5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5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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