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業保險待遇的申領
(一)申領條件
深圳市戶籍失業員工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
1、在法定勞動年齡之內具有勞動能力;
2、在深圳市連續工作一年以上;
3、失業后按規定進行登記并有求職意向;
4、原工作單位按規定繳納了失業保險費。
(二)待遇項目
1、失業保險金;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生活困難補助金;
3、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享受住院醫療保險待遇。
(三)提供的材料
1、填寫《深圳市失業保險金申領審核表》;
2、深圳市失業員工證復印件(驗原件);
3、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驗原件);
4、工、農、中、建四家國有商業銀行中任一家銀行個人活期儲蓄存折(戶名帳號頁)復印件(驗原件);
5、屬市外調入的,須提供調入深圳市前連續工齡的檔案材料。
(四)失業保險金申領程序
1、員工在失業登記部門辦理失業登記后60日內,應到深圳市社保機構失業保險部門辦理申領手續;
2、當月申領的員工提供上述所需材料,經審核符合領取條件的,發給《深圳市失業員工失業保險待遇計發決定書》;不符合領取條件的,發給《深圳市失業員工審領失業保險不予受理決定書》;
3、社保機構基金償付部門復核并通過銀行于次月10日前支付失業保險待遇。
(五)計發標準和停發情形
1、計發標準:
(1)失業保險金的月發放標準為上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資的80%;
(2)失業保險金發放期限按失業員工失業前連續工作年限每滿6個月計發1個月,但最高不超過24個月;
(3)失業員工重新就業滿一年后再次失業的,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時間按其重新就業后的工作時間計算;
(4)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后,距退休年齡不足二年的失業員工,可申請延長失業保險金發放期限至退休時止。
2、失業員工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發其失業保險待遇。
(1)再就業(參加了社會保險視為再就業);
(2)到國(境)外定居;
(3)已辦理退休手續;
(4)無正當理由,兩次不接受勞動部門所屬的就業服務機構介紹的職業;
(5)勞動教養或被判入監服刑;
(6)法律法規有其他規定的。
二、一次性申領失業保險金形式
(一)申領條件
失業員工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自行組織就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可以申請一次性支付余下期限應當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二)申領程序
1、填寫《深圳市失業保險金一次性申領審核表》;
2、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驗原件);
3、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發給《深圳市失業員工失業保險待遇計發決定書》。
三、申領生活困難補助金形式
(一)申領條件
失業員工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深圳市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線或有其他困難而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的,可以申請生活困難補助金。
(二)申領程序
1、填寫《深圳市失業員工生活困難補助金申領審核表》;
2、經社保機構失業保險社保部門調查核實符合條件的,按不超過本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40%計發。
四、辦理《深圳市勞動保障卡》
失業員工辦理《深圳市勞動保障卡》,須提供市公安機關認可的第二代身份證聯網照相館的數碼照片回執,在社保機構失業保險部門打印制證單后制卡。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形式》
第五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并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等有關材料。
第六條
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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