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證金指的是簽訂合同的一種約定。
關于合同保證金,目前經常出現的基本是3種:
1、商業合同的保證金,現在多用于加盟,承包工程等商業活動中。按民法典規定,在簽署商業合同中,如合同條款中的約定中有提到合同保證金的事宜,此時合同中的合同保證金就屬于一種約定,是受法律保護的,在履行合同時需按雙方有效合同的約定處理。
2、勞動合同中的合同保證金,勞動法明文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以上規定的,由公安部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若未交,可以不交,若已交,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退還,或向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如就此發生爭議,可以在發生爭議之日起60日內申請勞動仲裁,此合同保證金不成立且不合法.
3、租賃合同保證金,房屋出租時,出租人可以與承租人約定收取房屋租賃合同保證金,房屋出租時,出租人可以與承租人約定收取房屋租賃保證金。租賃保證金是一種履約保證的措施,是指出租人根據租賃期限,租金支付期限、房屋用途、維修責任等因素與承租人約定收取的租賃押金。此時合同是合法,在履行合同時需按約定處理。
一、租房合同的押金一般怎么約定
租房押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約定,目前,租房一般要押一個月的租金。
根據房屋租賃行業慣例,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賃合同押金的意義在于:
(一)擔保承租人在承租期間妥善保管租賃物。比如在租賃期,因承租人未能妥善使用導致房屋出現毀損(如出現火災、擅自裝修房屋等),由此造成出租人損失的,出租人可及時通過租賃合同押金獲得一定的賠償。
(二)保證承租人及時履行合同義務。比如督促承租人按時繳納水電費、租金,以及不能隨意解除租賃合同,由此造成出租人的待租期損失等。
在此意義上,租賃合同押金具有履約保證金及違約金的雙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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