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0條列舉了三種撫養費給付時間的情形,接下來為大家一一分析:
(一)未成年的,一般要給付至子女18周歲成年;
如果子女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并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維持生活主要來源的,可給付至16周歲;
(二)在校的孩子,不管已經是不是滿18周歲了,都要給付至高中畢業;
因為商高中的孩子繼續教育,所以為了博湖孩子受教育的權利,應該不讓他們為生活費操心。離婚的父母應該承擔起這個義務。如果考上了大學,但是沒滿18周歲的,父母仍然要負擔至18周歲。
(三)年滿18周歲考上大學
這個時候可以進行勤工儉學的勞動自力更生了,父母沒有了法律上撫養的義務,但是如果父母自愿撫養的,子女可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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