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八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應由本人按月到經辦機構領取,同時應向經辦機構如實說明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情況。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九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經辦機構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十二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期滿后,符合享受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十六條 失業保險金以及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撫恤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等失業保險待遇的標準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應按月發放,由經辦機構開具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十八條 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即將屆滿的失業人員,經辦機構應提前一個月告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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