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者都是由第三人完成承包工程的部分工作。但在工程分包中,承包人與分包人承擔連帶責任,而在工程轉包中,轉讓人與受讓人不承擔連帶責任。工程分包是發包人同意的情況下,為法律所允許,而轉包為法律所禁止。分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該總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關系,其與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合法的分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分包必須取得發包人的同意;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單位不得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必須是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4)總承包人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不得將主體工程分包出去。
一、工程分包與工程轉包有何區別
工程分包和轉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一)在工程分包常識的分包中,承包人與分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在轉包中,轉包人與轉承包人不承擔連帶責任;
(二)分包只要不是分包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內容或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等違法分包行為,則在發包人同意的情況下是為法律所允許的,而轉包行為則被法律所禁止。
(三)在工程分包中的非法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直接將全部工程轉包出去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別人。
(四)在工程分包是指已經與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或總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的一部分交給第三人(即分包人)完成。
也就是說,工程轉包與分包的區別在于轉包是違法的,在一定條件下分包是合法的,兩者的定義也不同。
二、工程分包的效力工程分包
是指已經與發包人簽訂建筑工程合同的總包人或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與第三人簽訂合同,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的一部分交給第三人完成。
工程轉包的效力工程轉包是指在承包建筑工程以后,承包人以贏利為目的,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部分或全部轉讓給第三人,不對轉讓的工程建設任務承擔任何技術、質量和經濟責任的行為。在合同理論上,工程轉包屬合同權利義務的一并轉讓。合同一經轉讓,轉讓人退出原合同關系,受讓人取得原合同當事人的地位,由受讓人對原合同權利義務承擔法律責任,轉讓人對受讓人的一切法律責任不承擔連帶責任。工程轉包是建筑市場內經常出現的違法現象,也是引起建筑工程質量問題的重要原因。一方面,由于我國法律對建設工程承包人有嚴格的資質要求,不具有相應資質要求的企業不能參與投標,不能承包工程,為此,一些不具備承包資格的企業或個人通過從承包人手中轉包工程來達到承包工程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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