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失業保險制度規定,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為24個月。具體領取金額根據所在地區失業保險金標準和領取月份數計算。不同地區對失業金領取期限規定不同,可參考《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說明》。如需了解更多內容,請自行搜索查詢。
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用滿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可以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簡單來說即只要符合失業保險領取條件即可,沒有領取次數限制。但須注意一點的就是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對于失業保險可以領幾個月來說,現行我國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金最長領取期限為24個月,其具體可以領幾個月主要根據失業保險繳費年限及各地區失業保險規定執行。不同地區對失業金領取期限規定不同,具體請參考《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說明》。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已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保險金領取金額是多少?
根據失業金領取計算公式: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總數=所在地類區失業保險金標準*領取的月份數,可以得知,失業保險金領取金額與失業保險金的標準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有關。
失業保險金標準應當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于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例如廣州失業保險金領取金額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計算。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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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人員符合條件即可領取失業保險金,無領取次數限制。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計算領取期限時與前次合并,最長不超過24個月。具體領取月數根據繳費年限和地區規定執行。失業保險金按標準和領取期限計算,金額與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相關。如果想了解更多,請自行搜索查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業 保 險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章 失 業 保 險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業 保 險 第四十四條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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