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支持杜某的 訴訟 請求。法律規定 贍養 父母是每個子女應盡的義務,但法律并沒有對有多個子女的贍養義務是 連帶責任 或是按份責任作出明確規定,因此主張子女之間承擔連帶贍養責任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此外,贍養義務并非表現為單一的物質幫助形式,還表現為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等形式。如果支持原告的訴求,那么,對父母盡了更多生活上照顧或者精神慰藉義務的子女,是否可以向其他子女要求承擔連帶償還義務呢?這顯然是荒謬的。由于,每個子女的贍養能力不一樣,盡贍養義務的方式也可以不同,子女在自愿的情況下支付比其他子女更多的 醫療費用 或者給予更多的生活上的照顧等都是其承擔贍養義務的方式,并不存在其履行的贍養義務超出了其應當承擔份額的問題,因而,其并不享有向其他贍養義務人追償的權利。以上是追償 贍養費 的法律依據的解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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