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受訴法院上一年人均年消費支出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撫養費一直給到被扶養人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人的,扶養費計算期限為二十年;對于六十周歲以上的被扶養人,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扶養費計算期限;七十五周歲以上的被扶養人支付五年生活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是撫養人獲得勞動收入后所應支付的扶養費。撫養人的勞動收入高低決定了其支出撫養費的多少。撫養人因事故受傷致殘,導致勞動收入減少,從而造成支付被撫養人生活費的減少,故需要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填平損失。因此,扶養費的計算應當按照撫養人的居住狀況或戶口性質,來確定是按何種標準計算。要是依據被扶養人的身份來確定撫養費的計算,假設被扶養人生活在美國,如果按照美國的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來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是有違損失填平原則和公平原則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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