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一、領取條件
失業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并按照規定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滿一年,或者不滿一年但本人有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經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二、領取標準
從2018年5月1日起,全省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標準由現行規定最低工資標準的80%,提高到最低工資標準的90%。調整后,省內失業保險金最高標準從2015年的1516元提高至1917元,月增加401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 從2018年5月1日起,全省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標準由現行規定最低工資標準的80%,提高到最低工資標準的90%,有效期5年。期滿后如繼續執行,另行發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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