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撫養人未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子女可在其他監護人的陪同下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給予撫養費,法院可強制執行。
(2)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婚姻法》將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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