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想要訴訟離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對離婚訴訟立案后,夫妻雙方就可以進行訴訟離婚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p>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p>夫妻一方想訴訟離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進行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在立案后,應當將起訴狀副本發送給被告,人民法院在確立開庭時間后,應當告知當事人參加庭審。
一、訴訟離婚的判離條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p>夫妻雙方選擇訴訟離婚的,人民法院會查明夫妻之間的感情,經過審查,發現夫妻之間的感情已經完全破裂的,人民法院才會判決離婚,不能確定夫妻之間的感情是否完全破裂的,人民法院不會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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