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
2、委托辯護人的權利。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3、申請回避的權利。
對檢察人員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檢察人員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4、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5、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聘請的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6、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的訊問,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7、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于人民檢察院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8、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權利。
對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請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
9、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申訴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可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10、核對筆錄的權利。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糾正。
11、對侵權提出控告的權利。
對于檢察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12、獲得賠償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因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其實逃避商檢罪的量刑標準也不是固定的,還是要根據逃避商檢罪的犯罪事實和造成的后果確定,像是逃避商檢嚴重影響到國家聲譽的情況下,法官是有可能對嫌疑人從重處罰的。
一、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規定,我國辯護人的權利主要有:
1.辯護人有權根據事實和法律,獨立進行辯護。辯護人根據自己對事實的認定和對法律的理解,獨立進行辯護,其他任何機關,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或團體、個人,都無權干涉。
2.會見通信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面和通信。在審判階段,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通信。
3.調查取證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7條的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其他辯護人則沒有這項權利。
4.提出辯護意見權。刑事訴訟法第13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見。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辯護人在審查起訴階段就有權為委托人辯護。對此,人民檢察院應當聽取。
5.在案件的審判階段,辯護人有權至遲在開庭3日以前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書。
6.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法庭調查階段,辯護人在公訴人訊問被告人后,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法庭審理中,辯護人有權申請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物,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庭辯論階段,辯護人可以就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且可以和控方展開辯論。
7.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180條規定,被告人的辯護人,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即辯護人經被告人同意,有權對第一審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提出上訴。
8.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刑事訴訟法第7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9.拒絕辯護權。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規定,拒絕辯護的情形有兩種:一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辯護人繼續辯護;辯護人具有法定理由不再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的行為。律師法第29條第2款規定:律師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隱瞞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10.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訴。
11.辯護人在合法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