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所需文件清單包括身份證、夫妻關系證明、夫妻共同財產證明、子女出生證明、戶口簿、判決生效單、婚姻基礎狀況證明材料、婚后夫妻感情變化證明材料、引起離婚原因證明材料、夫妻關系現狀證明材料、經濟狀況證明材料、經濟補償證明材料、精神損害賠償證明材料。
法律分析
一、離婚訴訟所需文件清單——必備文件
(1) 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審核通過后將歸還給原告。
(2)雙方夫妻關系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
二、一方起訴離婚要哪些材料之——其他材料
(1)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自由戀愛、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再婚、復婚等的證明材料。
(2)婚后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鑒定書;如有賭博、吸毒等惡習或被判處長期徒刑的,提供公安機關的處理決定、法院判決等材料。
(3)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分居協議等材料;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雙方家庭之間有過激烈沖突的,提供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材料等。
(4)雙方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完稅證明,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5)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6)需要經濟補償的,提供財產約定書、一方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證詞和錄音材料等。
(7)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的證據材料。
結語
離婚訴訟所需文件清單是離婚訴訟中必備的文件清單,其中包括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雙方夫妻關系的證明、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以及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除此之外,一方起訴離婚還需要提供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婚后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雙方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證明材料、需要經濟補償的證明材料以及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章 離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第三章 離婚登記 第十四條 離婚的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復婚登記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章 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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