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起訴離婚需要準備的材料如下:
1、結婚的證明材料;
2、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
4、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
5、子女狀況;
6、財產清單;
7、雙方經濟狀況;
8、住房的證據材料。
起訴離婚流程如下:
1、到被告所在地法院立案大廳或者網上立案;
2、先訴前調解立案,安排調解員、調解時間;
3、調解不成的,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
4、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5、民事庭受案后,向另一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
6、雙方到庭后,由法院進行調解;
7、調解不成的,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準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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