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面起訴離婚的程序如下:
1、當事人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民事訴狀;
2、人民法院自收到起訴書后七天內決定是否受理;
3、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進行調解,無法調解的,依法審理;
4、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宣布離婚判決,必須通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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