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失業補助金沒有確定的發放時間,一般是當月申請,審核通過的次月發放,申請人可致電人社服務熱線12333咨詢東莞人社局。此外,東莞失業補助金的領取期限統一為6個月,發放標準為參加失業保險繳費1年(含)以上的,失業補助金標準為300元/人/月;繳費不滿1年的,失業補助金標準為150元/人/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參保繳費時間按一年以上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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