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作為一種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其實施時應要求行為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否則將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公民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以設立遺囑時行為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為標準,也就是說,設立遺囑時遺囑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則該遺囑有效,即使其后遺囑人很快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亦不影響該遺囑的效力,相反若設立遺囑時遺囑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則該遺囑無效,其后即使具有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該遺囑也不因此而具有法律效力。
2、違背遺囑人真實意思,脅迫、欺騙遺囑人所立的遺囑。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真實意思,凡是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一律無效。所謂真實意思,是指遺囑人自主自愿地作出的,完全是其本人內心意愿的反映,遺囑人沒有受到外界壓力或誘惑。只有反映了本人真實意思的遺囑才有效。
3、遺囑處分了遺囑人無權處分的財產,該無權處分財產的部分無效。遺囑人處分財產必須以其對該財產擁有合法的所有權為前提,如果其沒有處分財產的權利,則其處分行為必然侵犯他人利益,從而導致該處分行為無效。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其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4、偽造的遺囑。偽造的遺囑不是被繼承人所訂立的,根本不能反映其本人真實意思,這樣的遺囑顯然應屬無效。
5、遺囑被篡改的。遺囑被篡改的,僅篡改的內容無效,因為僅該部分內容不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其他部分乃遺囑人本人意思表示的記載,故仍應有效。
一、符合各種遺囑的相應形式要件
如公證遺囑應當具備公證申請、公證事項的審查和制作公證書等程序;自書遺囑應當是遺囑人自己書寫(包括電腦打?。?、親筆簽名、注明書寫時間;代書遺囑應當有遺囑人、代書人和證明人簽名,并注明代書和簽名時間;錄音遺囑要有兩個以上在錄音制作現場的見證人的證明;口頭遺囑是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口授,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遺囑人后來未恢復訂立書面遺囑的能力。其中,所有見證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與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不存在利害關系。
二、符合各種遺囑的實質要件
如遺囑人在設立遺囑時應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遺囑體現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保留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必要的遺產份額,沒有處分他人的財產。
在遺產繼承糾紛中,首先要確定的便是繼承權主體,也即哪些人具有遺產繼承資格。而遺產繼承資格的確定,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應依法定遺囑的方式來分割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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