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合同的主體不同。分包合同的主體雙方是總承包人與分包人,分包承包人在總承包合同關系中,僅處于第三人的位置。而轉包是將原承包合同的主體雙方變更為發包與受讓方,原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則退出承包合同,使得受讓人取代承包方成為原承包合同的一方當事人。
2.權利、義務內容不同。分包合同是總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形成的獨立承包合同,其權利、義務由雙方當事人約定。轉包在轉讓后原承包合同的內容保持不變,僅主體發生了變更,受讓人直接享有原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3.法律后果不同。我國法律允許建設工程總承包方經發包方認可或者總承包合同中明確約定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人。依法成立的分包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對于轉包行為,法律明確規定予以禁止。
一、哪些分包屬于違法分包
違法分包有: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二、建設工程的承包有哪些類型
建設工程的承包有以下類型:
1、工程總承包是指具有工程總承包相應資質能力的單位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等建設全過程,或至少包括工程施工和工程施工圖設計等若干階段的工程建設實行全面承包,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對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等承擔責任;
2、專業承包是指項目建設單位將工程中某些專業工程,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專業承包資質企業的一種承包模式,專業承包人直接對項目建設單位負責,與其簽訂專業承包合同,對工程施工質量、安全、工期、造價等承擔責任;
3、專業分包是指總承包人將工程中的某些專業工程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專業承包資質企業的一種承包模式,專業工程分包后,總承包人仍然按照總承包合同對項目建設單位承擔專業工程的全部責任,專業分包服從總承包人的管理,并對項目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4、勞務分包是指總承包人、專業承包人或者專業分包人將全部或部分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勞務承包資質企業的一種承包模式。勞務作業承包人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作任務。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偝邪嘶蛘呖辈?、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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