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一般是在每個月的15號或者30號左右發放的。領取失業金需符合下列條件:
1、失業者在勞動期間辦理了失業保險,并且繳費滿一年;
2、失業不是因為本人自己的意愿;
3、已經辦理失業登記,有繼續求職的要求的。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以及《失業保險申領發放辦法》的規定,確立失業人員繳費時間的原則主要有:第一,“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時間,與《失業保險條例》發布后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并計算”。在《失業保險條例》實施以前,實行的是個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制度,所以失業人員累計繳費無法確定。因此,《失業保險申領發放辦法》規定,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工齡的計算方法,失業者的工齡就視同繳費時間,與《失業保險條例》發布后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后,失業者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并計算。第二,失業人員在《失業保險條例》實施以后參加工作,繳納了失業保險費,但是隨后又失業的,根據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的時間計算。第三,“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又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又再次失業的,再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費時間就不能與前次交費時問累計計算,而是要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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