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24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合同詐騙罪的類型有幾種
合同詐騙的5種常見種類: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1、虛構單位或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騙取對方財物的行為。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誘騙對方當事人與其簽訂合同,從而騙取財物的行為。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也無履行意圖,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行為。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行為。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其他方法是指除前述四種詐騙手法之外的其他利用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產的行為。
二、合同詐騙常見的手段
1、以定金為目標,利用兩個合同的主副關系,迫使對方違約,沒收定金。比如合同上規定:某月以前雙方在江西交貨付款。但江西的地理范圍很大,究竟在江西何處進行交易,則不夠明確。這樣的合同是無法履行的。為了彌補這種漏洞,就需要再訂立一份細則性的副件,加以完善和解釋,這個副件就是所謂的副合同,前一個即主合同,實際執行以副合同為準。針對這一情況,那些根本無力也無意履行合同的騙子,就故意在主副合同之間制造矛盾。這樣,當一方按照執行合同(副合同)的規定履行合同時,騙子就以不符合主合同的原則為由,宣布合同無效,從而沒收在簽約時得到的定金。
2、利用合同和圖紙上規格的矛盾進行欺詐。在簽訂產品加工合同時,最值得注意的就是應使合同上產品的規格與加工圖紙上的規格一致,騙子們往往在廠方代表未覺察的情況下,故意與廠家訂立與圖紙要求不符的合同;或者利用簽約時廠家因大意或缺乏常識而沒有在合同與圖紙上蓋上騎縫章的漏洞,偷換加工圖紙,使合同上所規定的產品計算單位、精度要求與圖紙相應的標準產生矛盾,以此為借口詐取合同款、違約金及賠償費等。
3、以中介服務為名,介紹訂立假合同,撈取信息費。為了擴大業務往來,不少廠礦企業往往委托一些精通信息的人為其介紹業務。騙子們也經常以這種介紹人的身份出現,通過虛設客戶、謊報信息、假稱委托等方式與廠家企業簽訂假合同,在撈取信息費后,便以各種借口百般抵賴,以掩蓋其毀約詐騙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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