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離婚訴訟至離婚判決生效,要經過三個必經階段。
一、原告起訴,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法院作出受理決定并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被告答辯,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天內作出書面答辯。不提出答辯的,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
三、開庭審理,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法庭調查;
2、法庭辯論;
3、法官主持調解,調解成功,訴訟結束;
4、調解無效、判決。離婚訴訟結束,如果不服法庭判決或者調解,可以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書或調解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或者調解不服的,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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