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起訴離婚要交以下材料:1、離婚起訴狀;2、夫妻婚姻關系的證明,也就是結婚證原件;3、原告的身份證或者戶口本的原件及復印件;4、孩子的出生證或戶口本;5、夫妻共同財產清單。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的名稱、規格、件數、價值等方面的內容。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起訴形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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