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工程價款結算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一)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三)工程施工中發生變更時,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式、時限要求及金額支付方式;(四)發生工程價款糾紛的解決方法;(五)約定承擔風險的范圍及幅度以及超出約定范圍和幅度的調整辦法;(六)工程竣工價款的結算與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七)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傷害保險費用;(九)工期提前或延后的獎懲辦法;(十)與履行合同、支付價款相關的擔保事項。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十三條工程進度款結算方式:1、按月結算與支付。即實行按月支付進度款,竣工后清算的辦法。合同工期在兩個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終進行工程盤點,辦理年度結算。2、分段結算與支付。即當年開工、當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支付工程進度款。具體劃分在合同中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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