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包與分包具有如下區別:
1、承包合同的主體不同。分包合同的主體雙方是總承包人與分包人,分包承包人在總承包合同關系中,僅處于第三人的位置。而轉包是將原承包合同的主體雙方變更為發包與受讓方,原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則退出承包合同,使得受讓人取代承包方成為原承包合同的一方當事人。
2、權利、義務內容不同。分包合同是總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形成的獨立承包合同,其權利、義務由雙方當事人約定。轉包在轉讓后原承包合同的內容保持不變,僅主體發生了變更,受讓人直接享有原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3、法律后果不同。我國法律允許建設工程總承包方經發包方認可或者總承包合同中明確約定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人。依法成立的分包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對于轉包行為,法律明確規定予以禁止。
一、個人承包工程法律是允許的嗎
個人是不能承攬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工程業務的。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分包給個人是違法行為,法律不允許的。
根據法律的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包商是否享有建設項目的否決權
一般情況下建設單位對分包商具有否決權。法律規定,在總承包合同中約定可分包或經發包人同意或者認可,總承包人發包給分包人的工程是總承包工程中工程主體結構以外的部分工程,分包人須具有相應資質條件且分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因此建設單位對分包商有否決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建筑法》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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