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股東在入股公司股份的時候是應該要按照自身認繳的資金足額出資,要是股東認繳出資不到位的話,已經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其他股東可以要求其繳納未足額的資金并且需要給予一定的執行時間,因為根據合同規定,股東之前簽訂的合同具有約束力,一旦股東未按時足額出資的話屬于違約行為。要是出資不到位的股東經催告之后仍未繳納的,到公司分紅的時候可以給其少分或者是不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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