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的法定形式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五類。
1、證遺囑:即經過國家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它在各種中效力最高。當有其他形式得遺囑與公證遺囑發生沖突時,以公證遺囑效力最高。
2、自書遺囑:是由遺囑人親自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注意:如果是老兩口(夫妻)共同立的遺囑,則必須兩個人親自簽名,不能由一個人代筆,一般應按指印。
3、代書遺囑: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4、錄音遺囑:應該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現場在場見證。
5、口頭遺囑,一般是在危急情況下所立的遺囑,但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見證,危急解除后,遺囑人能用書面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一、遺囑一般怎么寫
遺囑一般沒有統一的格式,但是在實踐中,它的一般寫法是:首先,寫明立遺囑的目的,我立本遺囑,對我所有的財產,作如下處理:然后寫清對財產的具體處理,應寫明財產的名稱,數量及其所在地,遺留給何人,具體寫明由哪一個繼承哪些財產,也可按財產寫明。再次寫遺囑人的要求和遺囑書的處置。最后寫立遺囑人、證明人、代筆人簽名蓋章,并寫明立遺囑的時間、地點等。
由于立遺囑人的具體情況不同,遺囑的寫法不一定拘于以上格式,但必須是有效的才有法律效力。
二、立遺囑應該注意的問題
1、如果有數份遺囑內容相互矛盾時,有公證遺囑的應該以公證遺囑為準,如果沒有公證遺囑,則以最后所立遺囑為準。
2、立遺囑人要具備行為能力,所立遺囑要出自立遺囑人的自愿。
3、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立遺囑人本人的財產,如夫妻共同財產不能由一方單獨處分。
4、代書人和見證人的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如他們的債權人、債務人、合伙人、配偶、子女、父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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