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有下列處理機構:
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3、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也擔負著處理勞動爭議的任務。
一、沒有合同老板壓工資不給怎么辦
老板壓工資不給,沒有合同,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即使沒有簽訂合同,但是只要勞動關系是實際存在,而用人單位不按期或者不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就是違法的,可以通過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或申請仲裁、法院來解決。
勞動監察這一解決途徑調查處理周期短,投訴一般要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調查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要作出處理,因此周期較短、效率較高。勞動監察大隊可以主動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全面的調查和檢查,并不限于勞動者投訴的事項,“由點及面”對用人單位有很大的威懾力,還可以采取進場、書面審查、委托審計等各種措施主動進行調查取證,減少甚至免除了勞動者的舉證責任。
仲裁程序是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序。該程序既具有勞動爭議調解靈活、快捷的特點,又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是解決勞動糾紛的重要手段。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機構。申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選擇程序之一,也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要經過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程序的啟動是由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后啟動的程序。訴訟程序具有較強的法律性、程序性,作出的判決也具有強制執行力。
二、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區別是什么
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區別有以下五點,分別是:
1、主體不同。勞動關系的主體是確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然是勞動者。而勞務關系的主體是不確定的,可能是兩個平等主體,也可能是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
2、關系不同。勞動關系兩個主體之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而與勞動關系相近的勞務關系兩個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或者說是經濟關系;
3、勞動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4、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動關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而勞務關系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5、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勞動關系用來確立,其法定形式是書面的。而勞務關系須用來確立,其法定形式除書面的以外,還可以是口頭和其他形式。
一、勞動者享有以下權利:
1、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
2、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3、有休息、休假的權利;
4、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5、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6、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7、有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8、有權拒絕用人單位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
二、勞動糾紛處理的方式有:
1、協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平等、公平、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協商處理;
2、申請調解。勞動者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3、仲裁。如果沒有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勞動者拒絕調解而要求仲裁的,可以申請仲裁。如果勞動者不愿意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本單位沒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勞動者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起訴。如果勞動者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區別有五點。勞動者享有獲得勞動報酬、平等就業等權利。勞動糾紛的解決方式分為協商、調解、仲裁、起訴等。
三、離職日期從什么時候起算
離職日期的起算日期如下:
1、因為用人單位過錯原因,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辭職期限是從勞動者遞交報告時算起;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要解除勞動合同的,從勞動者離開職位并辦理離職手續之日起計算;
3、因為勞動者本身原因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申請辭職的,從企業批準以后,辦理交接手續之日起算離職日期。
一、用人單位出現以下情形,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的處理方式如下:
1、協商解決。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就爭議事項進行商量,使雙方消除矛盾,找出解決爭議的方法;
2、企業調解。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企業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
3、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一般由所在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當發生爭議的單位與職工不在同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時,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
4、法院判決。當事人任何不服裁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將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程序進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10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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