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廣東省的具體規定,深圳市詐騙罪的量刑數額標準為:5萬元以下為"數額較大"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為"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50萬元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辦理詐騙案件如何掌握數額標準的答復》第一條 鑒于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相似,法定刑幅度相同,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7年刑法修訂之后一直未對詐騙罪的數額標準作出解釋的實際情況,我省各級人民法院在辦理詐騙案件時,對詐騙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參照《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粵高法[2002]87號第21條關于合同詐騙罪的標準執行。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一條 關于個人進行合同詐騙犯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廣州、深圳、珠海、汕頭、佛山、中山、東莞、江門市及其所轄市、縣、區以5萬元以下為"數額較大",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為"數額巨大",50萬元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湛江、茂名、惠州、潮州、揭陽、汕尾、梅州、河源、肇慶、韶關、清遠、陽江、云浮及其所轄市、縣、區以4萬元以下為"數額較大",4萬元以上不滿40萬元為"數額巨大",40萬元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廣州鐵路運輸各級法院審理犯罪地在廣東省內的合同詐騙案件,按照犯罪行為發生地的標準掌握;犯罪地在廣東省以外的案件,按照本《意見》第21條第二款的標準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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