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異地離婚只能訴訟到法院辦理。
二、離婚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包括以下內容:
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并附清單);
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離婚協議書制作的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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