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通常情況下,與限制人身自由的犯人離婚需要起訴,具體情況如下:
1、服刑人員同意離婚的,對子女撫養問題和財產分割無異議,雙方可以達成調解協議,法院可以不開庭直接到監獄調解結案,然后制作調解書。調解書和判決書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服刑人員不同意離婚的,法院工作人員可以與服刑人員協商,在安排開庭地點和開庭時間的前提下,到被告監獄開庭,依法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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