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正在服刑的離婚程序:
向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案件、依法調解、審理、裁判等。
根據相關規定,被監禁的人員,一般被高度限制人身自由,無法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但可通過向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離婚。
一、外地人在上海怎么離婚
原則上離婚訴訟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但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有暫住證,如果離婚,是可以隨便回戶籍所在地嗎?
這個問題要根據雙方選擇的離婚方式而定,如果選擇協議離婚是不能在暫住地辦理的,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如果選擇訴訟離婚,根據暫住時間的長短可以進行選擇,這是涉及管轄權的問題,離婚訴訟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管轄,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并且適用一般地域管轄,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應向被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三、女方可以在女方戶籍地起訴離婚嗎
一般情況下,女方是不可以在女方戶籍地起訴離婚的。但法律規定,可以在原告的戶口所在地或經常居所地起訴的情形有:一方離開住所地達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訴離婚的;一方被監禁或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另一方起訴離婚的。除此之外,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或者被監禁的,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說符合這些情形的,女方可以在女方戶口所在地提起訴訟離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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