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處理機構有哪些根據《勞動法》和《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我國目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有三種: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仲裁委員會和法院。一、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是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在本單位內部設立的機構,是專門處理與本單位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爭議的群眾性組織。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1、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推舉產生);2、用人單位代表(由廠長或經理指定);3、用人單位工會代表組成(由用人單位工會委員會指定)。用人單位的代表不能超過調解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調解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企業工會委員會。沒有成立工會組織的企業,調解委員會的設立及其組成由企業代表與職工代表協商決定。
一、單位不按規定支付加班費怎么辦
(一)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二)調解不成的,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三)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怎樣維權勞動合同?
1、調解(找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勞動法》第八十條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
2、仲裁(找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勞動法》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訴訟(找人民法院)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投訴(找勞動行政部門)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并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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