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勞動糾紛處理程序如下:1、協商程序。協商是指勞資雙方直接就爭議問題進行協商,找到解決糾紛的具體辦法。2、申請調解。因簽訂和執行集體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由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與協商程序一樣,調解程序也是當事人自行選擇,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一方違約時,也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執行仲裁。3、仲裁程序。申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可選擇程序之一,也是提起訴訟的前提條件,即要提起訴訟解決勞動爭議,必須經過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4、訴訟程序。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83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p>《勞動法》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第七十八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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