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失業補助金從待遇核定的次月起按月發放,每月25號前到賬。深圳失業補助金領取條件: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發放失業補助金。保障范圍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失業補助金發放標準為:1、在深圳市參加失業保險繳費1年(含)以上的,失業補助金標準不超過深圳市失業保險金標準的50%(即990元/月);2、繳費不滿1年的,不超過失業保險金標準的15%(即297元/月)。符合條件的人員,可按月領取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失業補助金。在核發失業補助金時,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其參保繳費時間按一年以上處理。領取失業補助金期限不核減失業保險參保繳費年限。領取失業補助金期間不享受失業保險金、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求職補貼、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等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四條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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