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企業在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時擅自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或者“風險金”,這一做法違反國家關于勞動關系當事人平等、自愿和協商一致建立勞動關系的規定,侵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必須予以制止。
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也不得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或“風險金”。對擅自收取抵押金(品)的,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企業立即退還給職工本人。
一、勞動者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1、簽訂勞動合同前,應當認真閱讀合同條款,清楚雙方的權利義務,作為勞動者需特別注意合同的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社會保險、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等內容,千萬不要簽訂空白的勞動合同;
2、簽訂勞動合同后,應當向用人單位索要雙方簽署的勞動合同文本并保存,一旦發生,將成為重要證據;
3、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應按實際工資標準支付雙倍工資。
二、用人單位違規解除合同要賠償多少?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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