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應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由于《公司法》規定公司的資本須一次發行,但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分期繳納,使得公司股東的實繳出資額與認繳出資額有時會不一致。在不一致的情況下,公司股東對會司承擔責任范圍應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而不是以實繳的出資額為限。公司應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民法典》規定,公司作為法人以其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公司的出資人如實履行出資職責后,對公司債務不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條 【法人民事責任承擔】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 【出資人濫用權利的責任承擔】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出資人權利損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的利益;濫用出資人權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界定及股東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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