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面離婚的,可以按照以下流程起訴離婚:
1、夫妻一方應當直接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
2、人民法院受理離婚訴訟后,應當進行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立案;
3、人民法院立案之后,應當對離婚訴訟開庭審理;
4、審理結束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離婚,夫妻之間的感情未完全破裂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不準離婚。
單方起訴離婚,直接向法院遞交離婚起訴狀,法院立案后,在15日內通知審理時間。需要注意的是,婚后如果女方在懷孕和哺乳期間,法院是不受理男方提起的離婚訴訟的。
如果是女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男方要起訴離婚并且要注意收集感情破裂的證據,通過證據說明兩人感情已無和好可能,法院在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后,才會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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