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認繳制度之下公司欠債股東承擔責任標準有以下幾點:
1、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財產和法人財產權的企業法人;
2、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負責;
3、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認購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以認購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5、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別的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8、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9、公司可以向別的發起人請求其承擔出資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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