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處理,如果協商不成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勞動者也可以向當地勞動管理部門投訴、舉報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違法用工的情形。
如果單位不承認存在勞動關系的,則勞動者可以先申請仲裁確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對于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自用工滿一個月起可以要求雙倍工資。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用人單位所在地與勞動合同履行地不在一處的,勞動合同履行地優先選擇。
勞動者需要搜集與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
1、需要明確單位的營業執照的全稱(事務中有些人居然不能明確單位全稱);
2、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
3、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或者其它有當事人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當事人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系)。
4、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證明事實勞動關系存在需要靠自己收集相關的證據,有些證據存放在單位,單位有義務提供(具體事項如有需求請咨詢本所)。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十條 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
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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