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社會保險法 》規定,參加職工 基本醫療保險 的個人,達到 法定退休年齡 時累計繳費達到規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規定享受基本 醫療保險待遇 ;未達到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規定年限。 目前國家、省對繳費年限的統一規定尚未出臺,各地的具體規定不一樣,例如:武漢市的醫保政策對此也有明確規定。待達到退休年齡時再看本人醫療保險已繳納了多少年、是否符合那時政策要求的繳費年限,如繳費年限還未達到規定要求的,需按規定的標準補繳。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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