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同意離婚起訴需要以下材料:
(一)雙方的結婚證。
(二)身份證明。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
一、起訴離婚一方不同意怎么辦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我國人民法院在審理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件時,首先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對于以上列舉的情形,法院都要求提起訴訟一方提供相關的證據,如家庭暴力的證據、婚外情的證據、感情不和分居的證據等等,以證明確有其事,通過證據說明兩人感情已無和好可能。
二、訴訟離婚的程序
(一)起草起訴狀;
(二)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三)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四)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五)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六)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七)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八)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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