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夫妻一方想要離婚而一方不愿意離婚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起訴離婚符合人民法院準予離婚情形時人民法院將準予離婚,判決具有強制力,一方不愿意離婚也沒有影響。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如果查實夫妻一方有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一方對家庭成員實施家暴等情形,認定夫妻感情破裂,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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