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新公司的出資時間在公司法上的規定:
1、除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在設立時交付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部出資,其他形式的有限責任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非公司制內資企業法人可以分期繳付注冊資本(金)。
2、采取分期繳付注冊資本(金)方式的內資有限責任公司及非公司制內資企業法人,其在設立時的出資應不低于注冊資本(金)數額的20%,且不得低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最低限額。注冊資本(金)的其余部分可由投資人在企業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
公司法實施細則22條中所列企業可以采取分期繳資方式繳付規章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注冊資本(金)最低限額高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最低限額的部分。
3、投資性有限責任公司或投資性非公司制內資企業法人,其注冊資本(金)可以在設立后五年內分期繳足。
4、投資人分期繳付的次數、每次繳資數額應根據企業章程規定執行,其中,各投資人任意一期繳資的數額均可不按照該投資人的出資總額占注冊資本(金)總額的比例設定。
5、申請經營范圍中包含前置許可項目的企業,辦理設立登記時可以分期繳付注冊資本(金)。
6、營業執照經營范圍項下“實繳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金”標注統一調整為注冊資本(金)項下的“實收資本”、“實收資金”標注。
7、登記機關不再按照繳付注冊資本(金)的期限設定營業執照有效期,但應在營業執照經營范圍項下標注“下期出資時間*年*月*日”(“下期出資時間”是指本次設立或變更實收資本登記后,章程規定的最近繳資期;“*年*月*日”為章程中規定的最近繳資期的截至時間)。繳資期限的標注可在企業繳清全部出資后刪除。
8、內資企業注冊資本(金)按期繳付后,應向登記機關辦理實收資本(金)的變更登記,提交《企業變更(改制)登記(備案)申請書》及其他有關材料。
9、投資人未按期繳付注冊資本(金)(即超過營業執照經營范圍項下標注的“下期出資時間”仍未繳資),該企業可以增加經營項目、設立分支機構、投資其他企業或辦理其他登記事項的變更登記,但對變更住所、注冊資本(金)或出資時間的,應先經監督部門依法作出處理并出具文字處理意見,處理意見應歸入登記檔案。
企業在“下期出資時間”前申請將注冊資本(金)減少到實繳數額,可直接辦理減資變更登記。企業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繳付應繳出資,超出“下期出資時間”申請減少應繳出資的,應按上款規定經監督部門作出處理后,方可辦理減資變更登記。
企業辦理減資變更登記,減少后的注冊資本(金)數額不能低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最低限額。
10、企業增加注冊資本(金),注冊資本(金)的增加部分可以辦理分期繳付,但應符合以下規定:
(1)變更后的注冊資本(金)中,貨幣部分不得低于總額的30%,但不要求增加的注冊資本(金)中應有不低于30%的貨幣。
(2)增加注冊資本(金)時,原注冊資本(金)已經全部繳足的,該次變更登記時,應繳納不低于增加部分20%的出資,其余部分可在變更登記核準之日起兩年內繳足。投資類企業可在變更登記核準之日起5年內繳足。
(3)增加注冊資本(金)時,原注冊資本(金)未全部繳足但按期繳付的,該次變更登記時,應繳納不低于增加部分20%的出資,并可按修改后的章程規定繳納原有出資,但新增部分的出資時間不得超過企業設立之日起兩年(投資類企業為設立之日起5年)。
11、外商投資企業未按期繳付注冊資本申請變更注冊資本或變更實收資本的,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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